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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海口李金良律师推出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电话:0898-69699216 工作手机:13138975321...
  • 海南海口律师李金良简介 

      李金良律师本科攻读工商管理,硕士阶段研修法律,早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并取得硕士学位,师从我国著名法学家刘艺乒教授。李金良律师知识面广,专业造诣深,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都相当的丰富.李金良律师毕业后一直在公司、企业从事法律工作。曾在上海香港维佳科技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较长时间,对经济运作有切身的理解。后参加全国司法职业资格考试,以高分顺利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考分名列本省当年前十名.李金良现为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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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李律师刑事辩护随笔: 符某贩  卖 毒 品罪 法院认定立功成立---略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事实剥离,

        接到符的老婆的电话好像是晚上,其自称是从上海打过来的,在上海某电信公司工作。其老公因贩  卖 毒*品 被抓获,现一审正准备开庭,想请我为其老公辩护,随后其哥哥到我办公室办理了委托手续。

        经过与其哥哥的初步交流,知道符某90年代在上海开一家发廊,由于手艺好,而且人长得

  •  我的家乡是北方的一个小县城,小县城的的一个乡镇里有一个小村子,村子很小,只有三百多人。也许是传统,因为小村里很早的时候就曾有人考中秀才,民国时村里还出过国民党的代理团长;也许是近年来农村经济条件不好,大家想改变生活另谋生路,村里的人都很重视教育。村里从八十年代陆续考

  • “少爷”的困惑-----略论““打飞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海口李律师办案随笔系列

    近日,笔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辩护,案件涉及相关法律立法空白,颇引人思考。

    犯罪嫌疑人王某从湖北来到海南打工,经老乡介绍来到某娱乐休闲会所工作,在此会所里被安排做我们通常所说的“少爷”工作。此休闲会所实为一个专门经营卖淫嫖娼业务的场所,已经招揽了多名卖淫女子在此拉客。客人来了之后,便由前台收银陈某通知王某说有客人来消费,然后前台收银把客人带到包厢,这时王某把卖淫的小姐从休息室带到包厢,逐个介绍每个小姐的特长、籍贯、身高、三围等,让客人挑选。还要向客人介绍消费的价格,共有两种套餐,一种套餐是由一个小姐从洗澡到按摩到手淫到性交的全过程,另一种套餐则是由两个小姐提供性服务,并中途轮换进行性交。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小姐专门从事泰式按摩等其他服务。王某刚到此会所不到半个月的时间,突然有一天有几个便衣冲了进去,正好把王某、收银的陈某和几个为客人提供服务的小姐抓获,几个小姐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而且几个小姐都分别招供了有哪些人介绍他们卖淫,老板是谁,分别介绍了几次等。经侦查后海口市某区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到海口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某、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乍一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仔细分析本案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而这些法律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是否准确和量刑是否适当问题。

    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王某自己承认的协助(即介绍)组织卖淫的次数共有六次,分别是“9月11号安排98号卖淫,9月12号安排128号王晓芳卖淫一次,介绍168号傅颖卖淫两次,85号柳娟一次,88号王玉婷一次”。卖淫女王晓芳、傅颖确实承认经王某介绍向客人卖淫过,那么两人和王某的供词相互印证的只有三次,人数有两人。其中另外的两名证人即柳娟和王玉婷只承认只向客人提供手淫服务,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打飞机””,即女性帮助男性进行手淫,直到男性射精为止。而这种行为在很多小的街边发廊是很常见的,每次收费80至100元。甚至有的地方还专门提供所谓的“根浴”,据说是从日本引进的一种保健服务,旨在提高男人的性功能,一般方法是由女性对男性的生殖器和睾丸进行按摩再涂以各种精油和药物,目的是为了舒筋活络,使男人永葆活力。此种营业一般不被认为是提供色情服务,但是男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大多会受不了强烈的刺激而射精,当然了,你自己定力不够而射精自然不关提供服务者啥事,因为我是以保健为目的,按摩只是手段而已,我又没有淫秽思想,我也没有非让你射精不可。日本人发明的这玩意,早已说不清究竟是色情还是保健,而中国提供的色情服务的发廊也大多以保健为幌子,实则是容留卖淫,可谓不谋而合。

      中国作为天朝上国,本不需要与他国相交通,(乾隆皇帝语)因为这些国粹老祖宗那里全有,是很值得我们骄傲的,试看中国的春宫画、房中术及大量的风流小说,都很有创意,也很有艺术性,最近几年关于这方面的收藏可谓是风生水起。甚至我们的祖先在很早的时候就发明了男性、女性自慰的器具,比日本的振动棒之类的玩意不知早几百年呢,可见中国确实不愧为四大文明古国啊!

    扯得太远了,我们再回头说““打飞机””的问题,本案中,若柳娟和王玉婷的行为被认为是卖淫,则王某介绍卖淫的次数就会变成五次甚至更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精神,此类犯罪次数是决定量刑多少的重要因素,三次是量刑的分界点。超过三次被视为情节严重,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还会被判处死刑。所以柳娟和王玉婷的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对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开庭时检察员的公诉意见认为无论是手淫还是性器官的接触,其本身都是违背了法律所要保护的善良的性行为,因此刘娟和王玉婷为客人“打飞机”的行为应作为卖淫来看待,应按实际的次数来对组织者、协助者等人的行为定罪处罚,本人认为此种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

    卖淫在我们一般的法律观念和社会观念中,仅仅指异性之间性器官的接触,并不必然包含手淫、口交、肛交、乳交等近年来出现的非常态的性行为。卖淫一般作为治安处罚案件加以查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上世纪90年代时公安部也认为卖淫是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1995年公安部的一个内部批复就是持如此的观点。后来的公安部及国务院对卖淫嫖娼进行了扩大解释,把异性和同性之间的以金钱、财产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作为卖淫嫖娼,而且也不再限于性器官的接触,把手淫、口交、肛交在内的很多行为都认为是卖淫嫖娼行为,进而把当今社会的很多有偿性服务都作为打击的对象。公安部在2001年的批复中对卖淫嫖娼的定义无疑是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变相性买卖行为,以净化社会环境,应该说其初衷是无可厚非的。而且此批复也得到了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认可,都认为公安部的解释从程序和权限等都是适当的。那么,这样以来就是否意味着公安部的解释就可以成为中国现行的各个部门法中关于卖淫行为的权威和通用的定义呢?非也,我们分析认为,首先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机关应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安部是没有法律解释权的,由此公安部对卖淫的解释只能说是为了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时,为了方便的需要而给出的一个参照,是公安部门自己认定的卖淫嫖娼的界定,不可能成为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

    而且,公安部即使是有权解释机关,但是此种批复不是部门规章,也没有经过正规的部委会议讨论,履行部委制定规章的法定的程序。公安部的批复根本不能算是我们的正规的对法律的解释。因为广义上我国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批复作为一种有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是最高院作出的批复的才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也只能在司法系统内部判决案件时加以引用,超越法院系统之后,最高法的批复也没有那么强的效力了。所以有完全的理由认为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的定义只能在公安系统内执法时才可以参照,不可以成为权威的对卖淫的定义。

    我国宪法提出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即涉及到犯罪、刑罚等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加以规定,相关的此类法律的修改也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来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力加以规定。手淫是否是卖淫行为不会影响到治安处罚案件的查处,因为无论是否定性为卖淫行为,相关执法部门都有权力以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或者以有伤风化等加以惩处。虽然在我国卖淫和买淫都是不入罪的,但是刑法中规定组织、帮助、协助组织卖淫等行为可以入罪,具体罪名如下: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1款;强迫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1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3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第1款。

    因而,提供手淫服务是否是卖淫行为直接关系到大量的协助、组织提供手淫的行为是否是犯罪的问题,应属法律保留事项。如提供手淫服务是卖淫则很多行为即是犯罪,比如大量的发廊兼营为客人提供““打飞机””“吹箫”但不性交的情况可能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修改法律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卖淫行为进行新的定义、做扩大解释之前,我们仍然应从立法者当时的实际意图及文意解释出发,认定“打飞机”不是卖淫,协助组织者不能入罪。即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赞同公安部的规定,也应出书面的文件加以明确,而法院则不能直接引用公安部的批复作为判案的依据。否则有违我国的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看似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实则伤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我国的最根本的政治体制及各个机关分权制衡的初衷,最后导致民主不倡,法治无存。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本来公安部就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很多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公安部在代替法院检察院的来审理,公安机关的预审基本上已在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理,不仅仅是调查取证的程序。一个公安部的批复若被看的如此重要,成为权威的法律解释,无疑更加加强了公安部的权威,削弱了其他真正的司法机关的权威,这对建立以法院为最高权威的法治国家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对于弱化侦查部门的权力,制约侦查机关的行为,保证基本人权、减少刑讯逼供也是非常不利的。

    在文章行将结尾时,我又不得不说一点题外话,用刑法的手段来规制性行为,早已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证明是无效的,简单的认为刑法可以压制不当性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重刑主义思想,是一种幼稚和无能的思维。中国的刑法中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犯罪打击不可谓不严,但是效果呢,不敢恭维,有人归咎于改革开放,归咎于国外有毒思想的侵染。实则不然,出卖性服务应该归咎于男尊女婢的男权思想,归咎于人类自身的缺陷,归咎于不合时宜的性观念。据考证,在原始社会甚至是动物世界中早已存在有偿性服务。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这样非正常的社会形态中,人们的思想已经被清洗的如白纸一般,仍然没有消除不当性行为的存在。据我所知在文革时期,卖淫嫖娼仍没有被取缔,只是转入地下而已,如农村的暗娼等,在农村寡妇在邀请别人帮忙干农活之后以性服务作为交换等等,并不见得这些人都是衣食无着、非常的困苦百姓。经济问题在历史上若是一个重要的卖淫存在的原因的话,在当今社会这个原因恐怕也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当人民可以自由的进行性行为时(当然,这种自由是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规制的自由,但是这种道德和法律不是现在的打击压制不当性行为的道德和法律。)

    要改变出卖性服务的现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那些指望通过刑法来控制有偿性服务的观点是不堪一击的,有偿性行为的出现归根到底是一个人性的异化问题。生活在泸沽湖边的摩梭人几乎没有有偿性服务,因为在那里性资源是开放的,性资源的分配是有序的,不同层次的人都可以找到自己满意的性伙伴,获得性资源。人们根本不需要通过市场交易的形式获得性满足,而是通过初级的自给自足的配对来实现性压抑的发泄和性愉悦的达成。大家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即可发生性行为,不需要付出任何的对价,也不需要中间人的出现和性服务市场的交换,至多双方进行一定的人际交往活动就可以了,如相互参加一定的社交活动,进行一定的语言和感情的交流而已。当然相互之间也会馈赠一定的礼物之类的东西,但是这种礼物与提供性服务的对价完全是不一样的性质。在有偿性服务的情况下,表明此种资源存在着稀缺,若不存在稀缺,有偿性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何打破这种稀缺,有待于人们性观念、家庭观念的革命,有偿性服务不过是性革命的前奏而已。当人们不再把性看做一种可以操控的资源时,当性不再成为升官发财的途径时,当性不再成为男人奴役女人的借口时,当性交仅仅是两人交流的手段而非目的时,有偿的性服务也就不存在了。在此种意义上,性的开放可以成为减少有偿性行为,治理与性有关的社会顽疾的有效手段。如我们通常认为非常开放的荷兰,红灯区非常发达,但是并没有产生滥交、乱伦等,究其原因,是社会把有偿性行为加以了合理的规制,无偿的性行为加以了合理的引导,并施以其他保证安全健康的措施而已。也并不见得这样的国度人们的道德就非常的堕落和低下,相反,性需求的合理疏导和管理,涉及性的犯罪反而更加减少。有组织的性犯罪也就更少之又少,因为已经没有大批量贩卖性服务的必要了,即使是组织大批量的性服务进行贩卖,消费的顾客群体人数少了,消费市场也就不存在了,没有卖买,也就没有生产。

                      

  • 、本案部分事实不清,  被告人王博并非是证人指证的介绍卖淫的“肖主任”

        本案中,证人周宦斌王正己、王娟、刘晓芳都指认介绍卖淫的高个子即是姓肖的业务主任,也就是王博。但是这几个证人的证词都不是直接说肖主任就是王博,侦查人员也从未直接讯问过肖主任是否就是王博王博是否

  • 毒品犯罪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难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无神论的国家,还是有宗教信仰的国家概莫能外。和朋友聊起毒品犯罪的严重性,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毒品犯罪应该下大力气打击,抓一个杀一个,没有贩卖,就没有消费”但我总不能苟同,因为我不能同意此观点,有些人甚至认为我和毒品犯罪有染,弄得百口难辩。我个人认为毒品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的本性,或者说在于人类社会的堕落圣经语)的结果,考古学发现从有人类文明以来,远古时期就有人类开始使用麻醉品,

  • 毒品犯罪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难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无神论的国家,还是有宗教信仰的国家概莫能外。和朋友聊起毒品犯罪的严重性,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毒品犯罪应该下大力气打击,抓一个杀一个,没有贩卖,就没有消费”但我总不能苟同,因为我不能同意此观点,有些人甚至认为我和毒品犯罪有染,弄得百口难辩。我个人认为毒品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的本性,或者说在于人类社会的堕落圣经语)的结果,考古学发现从有人类文明以来,远古时期就有人类开始使用麻醉品,

  • 本案的被告被其同村村民无理缠讼多年,原告依靠权势、财力等一直无理取闹,案件经儋州法院初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告仍不服判随通过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至海南省高院。经过笔者认真的研究、精心的准备,出庭代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活动,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多年的无理缠讼,彻底解除了被告人的诉累。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期与同行交流。

  • 本案的被告被其同村村民无理缠讼多年,原告依靠权势、财力等一直无理取闹,案件经儋州法院初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告仍不服判随通过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至海南省高院。经过笔者认真的研究、精心的准备,出庭代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活动,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多年的无理缠讼,彻底解除了被告人的诉累。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期与同行交流。

  • 解,并依法参加本案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符厚期从吴乾海那里购买的2.5克毒品不能全部算作贩卖的数量。

    根据对符厚期尿液的鉴定结论和符厚期的相关供述,我们可以得知,符厚期本人是吸食毒品的。而且起诉书中的陈述也说明符厚期从吴乾海那里购得的这2.5克毒品,有一部分是卖给了张林和黄军,大部分是自己吸食了,但是符

  • 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词:侯世平涉嫌强奸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侯世平的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了履行辩护职责,我会见了被告,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发表我的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被告人侯世平无罪,应依法予以释放。理由是:本案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侯世平犯有强奸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可靠的证据链。

    (一)被告被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并未补充到确实有效的有罪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于200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取保的根据是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 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词:侯世平涉嫌强奸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侯世平的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了履行辩护职责,我会见了被告,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发表我的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被告人侯世平无罪,应依法予以释放。理由是:本案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侯世平犯有强奸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可靠的证据链。

    (一)被告被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并未补充到确实有效的有罪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于200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取保的根据是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 海南海口律师李金良毒品犯罪案件刑事辩护策略

       毒品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自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关于禁毒的单行刑法《关于禁毒的决定》以来,我国就更加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1997年刑法修订将《关于禁毒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吸收入律,2006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11月8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又联合下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7年公检法联合意见),2008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8年最高院意见)等一系列新的规定,使我国关于禁毒的刑事立法日趋完善。

  • 海南海口李律师法治研究系列:建设国际旅游岛,法治建设应先行

    一、海南省的法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海南岛从建省以来,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一直秉承着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的理念创造了无数的奇迹。今天中央政府把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提升为国家战略,又给予了海南一次腾飞的机会。那么我们海南省该如何抓住这次有利的机会,把握好这一时代的脉搏,实现国家的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无论是建设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还是高度发达的精神文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离开法治其他的宏伟事业都无从谈起。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其本意是说市场经济就是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的经

  • 海南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系列:吴士英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接受吴士英及其家人的委托,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详细查阅研究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出庭参加了庭审活动,现结合庭审情况和本案相关证据,提出以下关于本案的定罪量刑意见: 一、被告人吴士英总共的贩毒数量无法确定、公诉方指控的总的数量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吴士英总的贩卖毒品的资金总额无法确定。被告人吴士英每次去广州的钱一部分是从家里直接拿走带过去的,但是指控的这几次去广州的贩毒行为每次去的时候带多少钱无法确定。而这些钱直接决定了被告人吴士英每次购买的具体数量,检方并没有证据证明每次去广州市购买毒品时从家里拿了多

  •     海南海口李金良律师法律顾问讲座系列: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主讲人:李金良律师               

                 第一部分:企业合同基础知识

          合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接企业的纽带。有人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这话说得一点也不夸张。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今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空前发展,使得合同有了更加广泛的应用空间。不管是在生产、分配、流通领域的哪一个环节,它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是联系人们之间各种关系的桥梁。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合同是规范合作伙伴之间行为的最好武器。有了合同的约束,可以避免和减少日后纠纷,所以,如何正确签订和使用合同已成为摆在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面前的重要问题。

  • 海南海口律师李金良回答报社读者来信:问题水泥款该不该付款? 主题:水泥商玩猫腻,将问题水泥假冒合格水泥卖给施工队施工,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返工造成损失 在2009年5月份,我施工队与海南五建某工程项目部承包某基坑支护止水帷幕的三管高压旋喷桩施工,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等。 在施工中,我们原订购了华盛天涯水泥厂生产的PC32.5天涯牌水泥施工,但华盛天涯水泥厂只供水泥90吨,即5月中旬,水泥厂机械坏了,停产半月之久,当时市场水泥一时紧缺,很多工地都因无水泥而停工。 可是,我们施工队因业主方和总承包商所定的工期很紧。为了赶工期,我施工队便同广西南宁市覃欢水泥商从电话中谈妥单价,水泥质量一定要达标,符合国家标准的PC32.5水泥,每吨单价为350元至370元,按市价浮动增减;包运送到海口老机场某工地交货。并作现场抽样送质检部门检
  •  海南海口李律师告诉你如何买卖二手房屋

    1、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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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

  • 海南海口李律师受理刑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

         2010215,海口律师李金良接受家属委托,作为刑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介入此案,刑某在与人赌博时,被人设局欺骗,随后刑某为讨要被骗之赌资把王某叫至一咖啡厅包厢,双方发生争执。海口律师 海南律师 海口市刑事案件律师 海南省刑事辩护律师 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

     

  • 对此,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李金良律师介绍,定金分为很多种,赵小姐所交的定金为立约定金,即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合同成立之前交付,但它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无故拒绝签订合同,则应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金,但在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这种定金。

    在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开发商要签署确认书等之类的文书(预约),约定由预购人交付一定金额的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楼盘销售方拒绝订立合同,赵小姐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李金良说,签订立约定金合同必须具体明确,如对于签订正式合同的房屋价格、房屋面积、房号和总价等都要在立约定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 就此事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李金良表示,对于石亚平这种交通肇事后虽未逃离事故现场,并将伤者送至医院后在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为躲避法律的追究而逃离海南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样就增加了恶劣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将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处于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石亚平事后没有逃离,坚持帮助裴养军继续治疗,哪怕是没有足够的金钱,可以通过借钱或者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只需负担民事赔偿,这样从法律上就可以减轻对其处罚。

  • 2010-02-03

    2010-02-03

    <form name="keyform" target=_blank action="http://indexed.linkhelper.cn/searchkeywords.asp">网址:<input name="url" id="url" type="text"  size="30" style="height:18px; line-height:18px; border:1px solid #A9BAC9;background:#fff; padding:0 3px...
  •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的李金良律师指出,陈某的言行已明显违反了我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小女孩的第一监护人,却不愿意承担应负的监护和教育责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对陈某进行教育,若陈某知错不改,并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依法对陈某进行行政处罚。

      李律师还表示,如果陈某的行为是造成其女儿在深圳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的话,陈某已涉嫌遗弃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海口李律师受理王某合同诈骗罪

       2010年1月24日  海南海口李律师受理屯昌王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并去屯昌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案件涉及屯昌52亩土地的房产开发项目



  • 案情简介

       原告四人诉称,2007513,死者刑某(原告四人的父亲)从被告处购买轿车一辆,价格人民币39800元,200775,死者从洋浦开往海南某市途中,撞上右侧高约20公分的护墩,当场死亡。乘坐车上的人员不同程度的受伤,事故发生后,海南省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认为死者违法高速行驶,使车辆不在安全状态下行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死者对事故负完全的责任。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当天天气晴朗,视线很好,单幅路宽7.7,单向两车道,水泥路面,没有任何障碍物,车上包括死者在内共有六人,其中三人为未成年人,并不超重。从车辆碰撞受损的情况看,事故发生应该是该车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

  •  博主李律师接受海口晚报记者采访

     《摩的遇查处 慌乱酿惨祸》的后续——

     

       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协管官员钟某批捕

     

       摩的司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也被检方批捕

     

       本报110讯(记者 邢东伟)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本报1127报道的滨海大道一摩的在遭遇执法检查时,慌乱之中与一行驶货车相撞,造成女乘客当场死亡一事有了最新的进展。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在红绿灯路口执法抓车的协管员钟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摩的司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均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据了解,去年1126日早上,家住府城的26岁的乐东籍女子潘某,为了赶时间到紫荆花园附近上班,匆忙搭乘一辆摩的从府城赶往单位方向,当摩的行驶至世贸北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时,一名身着便衣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协管员钟某的突然出现,使摩的司机受了惊吓便加大油门逃离,撞上一辆货车,被甩在地上

  •            “老夫少妻”官司

    海南海口李律师办案随笔系列

        说起老夫少妻官司,在现在的中国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上到达官贵人,下到平头百姓,都有开风气之先河者,其中不乏明星大腕级人物为我们树立榜样。常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有人带头自然有人跟从,况且男人吗,有个三妻四妾也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老来续弦,再奏琴瑟之音,又何尝不可?即使在礼教最严重的宋明时期,此风都大为盛行。有史料记载,宋朝有一老儒,80多岁时还有正方三门,偏房五个,在当年的生日聚会上又纳了一18岁的姑娘做妾。且不说别的,鄙人实在是佩服此人的保健养生之道,

  • 丑化律师就能缓解社会矛盾吗?

     

    近几天随着李庄案的进一步的发展,全国掀起了一股全民丑化律师、妖魔化律师的恶风。其中不乏法学教授、政府官员和普通百姓的参与,网上恶评如潮,“黑律师”、“无良律师”“为黑老大辩护”、“人民的敌人”等字眼充斥在各大网站。一时间民众恨不得把全国的律师用谩骂杀死,用口水淹死而后快。不过说起来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大文豪莎士比亚在其作品中描写一个山大王领袖时,此领袖就说起义成功后的第一件事是把律师全部杀光。即使在标准的法治国家美国也充满着对律师的讽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其他国家从不会出现因为为被告人辩护因此而被莫须有的定罪并被司法机关逮捕审判的现象。纵观世界各国,大凡敢抓律师的国家大抵是法治不昌,人

  • 被告人林某帮朋友谢某找丢失的车辆,怀疑同村的初中学生符某偷了谢某的电动车,遂两次来到符某的家里询问,并与朋友谢某一起欲拉符某去派出所论理,在拉扯中和符家人产生纠纷,最终酿成伤害致死的惨剧。

       对于这样一起突发性的伤害案件,被告人的朋友和家属一致认为被告人是正当防卫。一审辩护律师也确定了辩护策略即以正当防卫为辩护基点进行无罪辩护?但是这种策略是否与案情符合呢?现有的证据是否支持这种观点呢?林某一审判决之后委托朋友找到我希望能为林某进行二审辩护。经过认真的阅卷和仔细的分析,本律师认为以正当防卫为辩护方向对于此案并不合适。林某两次来到符某家里,与朋友谢某一致怀疑符某为偷窃电动车的嫌疑人。在和符某争吵和拉扯过程中,符某的家人听到吵闹声陆续来到现场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被告人林白山的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的分析了本案证据材料,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有充分证据证明林白山是首先遭到了包括符暂治、陈家旺、陈富丽、符冠洋、符兰美等人的围攻。 关于林白山拿出刀的前后过程,为什么会拿刀捅人?符暂治、陈富丽、符京和符兰美对这一点的证言不真实。这几人都说他们没有围攻和殴打林白山,这明显是在说谎。符暂治、陈富丽、符京和符兰美的证言要么就相互矛盾,要么就语焉不详,完全不能证明他们没有围攻过被告人。 而林白山和王化文的供